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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州市穰东镇卫生院) 
市政府办公室  2022-05-27【打印该页】

豫1381环罚决字[2022]9号

邓州市穰东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419066500B

地址:邓州市穰东镇仲景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会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型,内容: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 ):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 ):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 ):[1,1,5,4,1],处罚金额( X ):37000,代入公式:37000=1+(50000.0-1) x [5/5+(1+1+5+4+1)/(5x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7000.00。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三万七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银行账户: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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