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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实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25-03-10【打印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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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直机关、乡镇(街道办):

 经我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310

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苑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建立健全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每届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自荐、互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增补委员,经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遗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由邓州市所辖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报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确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因职务、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的,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或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秘书长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或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处主要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决策咨询,项目和传承人论证、评审评估,工作调研,专业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专业门类分组,涵盖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以及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十大门类。另设法律组和综合组,法律组负责解决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纠纷问题;综合组负责专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参加认定、评审工作时,专家评审小组专家不得少于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且非邓州市评审专家不少于1/5。评审专家人员名单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要作所需评审的项目、培训和研究内容等实际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需要,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专家委员会委员传达上级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评审工作的新政策。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培训及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专家评审小组专家推荐产生(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职在编人员如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可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并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第九条  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经评审专家组积极讨论和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超过半数成员同意的评审结果予以通过并公示。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条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调研方案等文件的制定、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方案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论证、保护与管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数据库建设、项目数字化和传承人记录工程及相关文字、音像出版物的编撰出版的审核、校对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示范街区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合的评审、推荐以及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市级拟推荐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它非遗申报项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南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研究和专业咨询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接受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委托,开展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对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挖掘整理给予专业指导。

第十七条  参与邓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第十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章程,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专业上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其建议客观、公正、公平,并执行负责制。

第二十条  从事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以及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及相关专业研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的相关人员,或具有与非遗工作相关的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年龄在70岁以下(含70岁),个别类别专业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未受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成员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咨询、论证、调研、评审、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并享有优先知情和研究权利。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成员义务

第二十四条  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对凡涉及本人参与的具体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本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中未公开的信息。对参与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工作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使用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终止聘任:

()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工作制度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未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因职务、工作变动不便继续担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七章 专家委员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专家委员会受聘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本专家委员会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他相关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并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18]41)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市内培训、评审和研究工作确有需要从市外(区外)邀请专家,往返交通和食宿等后勤保障经费参照《河南省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邓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从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该工作制度(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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