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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1号  
司法局  2023-01-05【打印该页】

申请人:XX19828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邓光阁,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交通运输局2022920日作出的豫邓交执法罚(20223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和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豫邓交执龙罚字(2022)第61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月7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0日和9月27日,申请人驾驶豫QT950两次由邓州市去湖北方向运送板皮。被申请人两次均以未盖篷布和盖的不严实为由进行处罚。事实上,申请人的车每次均盖好捆好才出厂,并非是处罚决定书上所说“未盖篷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在2022年9月20日和9月27日执法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豫RQT950运输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货物脱落、扬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遂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了15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李XX驾驶装载板皮的货车(豫RQT950)在东一环线上驾驶过程中,有装载物掉落在路面上。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在龙堰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李XX驾驶装载板皮的货车(豫RQT950)在途径龙堰到构林的驾驶过程中未实行封闭式运输。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向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被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资料,可以证实2022年9月20日和9月27日,申请人在驾驶豫RQT950货车过程中确实存在装载物掉落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分别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豫邓交执法罚(2022310262号和豫邓交执龙罚字(2022)第61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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