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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12号  
司法局  2023-01-30【打印该页】

申请人:李XX,女,19693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

申请人:李XX,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

申请人:李XX,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保国,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20221015日作出的邓公(罗)行罚决字〔20222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16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三申请人系李XX女儿,李XX2022年8月9日因病去世。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回老家发现李XX二十年前在邓州市罗庄镇XXXXXX东南角种植的苗圃被损毁,初步估计损失价格在1.6万以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严重不公,对此事并未深入调查,该案件应按刑事案件处理。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邓公(罗)行罚决字〔20222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将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9日,李XX将陈丹刺妨碍出行为由,利用镰刀等工具将棉树林西侧的篱笆损坏,其中被损树木有陈丹刺、香花扎刺、毛构树、黑子树等。当日,李XX儿子李XX报警称自家树木被毁,最终李XX支付李建龙500元补偿,二人达成和解。同年9月11日,李XX女儿李XX等人发现树木被损,李XX二女婿到罗庄派出所反映情况,称李XX生前立有遗嘱,其去世后财产由三个女儿和儿子李XX均分。罗庄派出所核实遗嘱真实性后于2022年9月16日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经走访调查,被损毁树木价值金额不过数百元,且申请人未提出价格鉴定的要求,故被申请人未对树木价值做物价鉴定。在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以损毁公私财物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因李云章年龄超过70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上述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处罚决定应属合法、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2年9月9日,邓州市罗庄镇XXXXX村民李XX为了出行方便,将已过世村民李XX生前种植的树木损毁。李XX儿子李XX报警后,经调解,李云章补偿李XX500元,二人达成和解。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在上坟时发现父亲李XX生前种植的刺树、陈丹树等作为篱笆用的树木被损毁,遂于当日报警。因李XX生前立有遗嘱,其去世后的财产由三个女儿李XX、李XX、李XX和儿子李XX平均继承,罗庄派出所接警后,于次日受理为行政案件。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损毁的树木进行清点登记,申请人均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罗庄派出所对案涉被孙树木的价值进行了走访调查,结合现场登记情况,案涉被损树木价值远不达刑事立案标准。2022年10月15日,罗庄派出所对李XX进行了处罚前告知,李XX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邓公(罗)行罚决字〔20222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云章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七日。

另查明,李XX,男,1942年1月4日出生,年龄80岁。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走访调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邓州市罗庄镇青冢村李楼村民王XX、李XX、李XX、李XX的询问笔录,青冢村支部委员刘XX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事发当日李XX损毁李XX生前种植的作为篱笆使用的刺树、陈丹树等树木的事实。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和《走访调查记录》可以证实案涉金额同申请人自述的金额明显不符,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被损树木的价值,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李XX损毁树木的目的是为方便出行,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定李XX违法情节一般,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李XX在事发时已80岁,被申请人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邓公(罗)行罚决字〔20222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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