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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驳回】邓政复驳〔2023〕1号 
司法局  2023-03-30【打印该页】

申请人:XX19956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3年1月17日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回复,20233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杨先旺的书面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其在拼多多店铺邓州市XXXXX购买的花生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初查后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立案调查,且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该案件并未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九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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