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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男,200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保国,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2023年2月4日、6日作出的邓公(湍)行罚决字〔2023〕285号、294号、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21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