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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19号  
司法局  2023-03-30【打印该页】

申请人:XX19822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碧溪乡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9日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20233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邓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XXX粮油官方旗舰店”,于2022年9月13日销售的芝麻油涉嫌产品质量问题。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请求撤销其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指派被投诉当事人所在辖区古城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1、申请人反映所购买的“XXX”由被投诉当事人邓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在拼多多上开设的网店所销售,其被投诉人公司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产经营资质资格。2、被投诉公司能够提供所生产销售的涉案“XXX”(2022年9月13日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其产品质量合格。3、被投诉公司提供了公司所生产销售XXX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所生产销售的XXX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全参数检测,结论为合格产品。4、申请人在进行投诉过程中,反映涉案产品疑似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不能提供佐证材料予以证明,且申请人陈述个人提供快速检测试纸方法测试产品中的理化指标,其快速检测试纸测试产品具有不稳定性,其检测结果并不具有法定效力,且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测试涉案产品酸价、过氧化值超标、黄曲霉素呈阳性的测试结果证明材料。5、被投诉公司是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依法取得有食品生产、经营资质,该公司为获证生产企业,其公司具有出厂检验产品资质(该资质是在企业成立时,由省食品安全专家现场核查小组核审通过),该公司所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法定有效。6、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情况进行了检索,发现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该平台进行举报多达452次之多。通过检索,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在同一天时间内,分别在“邓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及“邓州市XX飞粮油店”两家企业所开设的网店购买芝麻油产品,随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月份,分别对两起购买芝麻油产品以同一事实理由分别进行举报投诉。其属于短期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行为。从申请人举报频次来看,申请人对食品具备很专业常识,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不是真正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等有关精神,结合被申请人调查的申请人所购买的涉案食品来自于正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具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其生产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也符合标准要求,质量合格。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该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为有效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请求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申请人蒋XX2022年9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XXX粮油官方旗舰店”购买了芝麻香油。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经实地核查,被举报产品由邓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在拼多多上开设的网店所销售。该企业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被投诉企业所销售的芝麻油有同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河南百信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结案反馈,并将相关凭证上传。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初查作出立案决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投诉企业销售的“麻食板”质量合格,同申请人所描述的情形不一致。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且附上了相关佐证材料,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月9日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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