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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20号  
司法局  2023-04-03【打印该页】

申请人:杜XX195671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汲滩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汲滩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周红星  任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汲滩派出所202328日作出的邓公(汲)行罚决字(2023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2日上午,因邻居廖XX违法建房问题,将申请人杜XX南向房门前砌了一堵墙,影响了申请人房屋采光和通风。申请人对其行为进行劝阻,被廖XX将热水泼到身上,申请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用扫帚驱打廖XX。被申请人出警后仅对廖XX训诫处理,却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的行政处罚,违背了公平原则,处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2日8时许,邓州市汲滩镇XX村村民杜XX与邻居廖XX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廖XX将手中茶杯里的水泼到杜XX腿上,随之杜XX拿起扫帚追至廖XX家门口,将廖XX打了两下,二人均未发现明显外伤。杜XX追打廖XX行为情节明显,无驱赶情节,更无任何防止廖XX进一步伤害的防卫情节。因XX违法事实确凿,情节显著轻微,属于邻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被申请人对杜XX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当。廖XX的行为虽有过错,但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对廖XX以书面形式下发了违法风险告诫书予以警告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诉和申辩、现场证人证言和视频监控证实,应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之规定,经查阅本案案卷,现查明:2022年12月12日7时左右,邓州市汲滩镇XX村村民杜XX与邻居廖XX因建房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廖XX将手中茶杯里的水泼到杜XX腿上,杜XX拿起扫帚追至廖XX家门口,将廖XX打了两下,随后廖XX抓住杜XX并报警,双方均无明显外伤。被申请人接警后,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2023年1月11日,邓州市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杜秀焕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对杜XX作出了邓公(汲)行罚决字(2023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廖XX作出了《违法风险告诫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双方纠纷系邻里建房引起,且造成的伤害后果较轻,结合《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申请人杜XX违法行为符合情节较轻情形。被申请人据此对杜XX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邓公(汲)行罚决字(2023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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