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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驳回】邓政复驳〔2023〕2号 
司法局  2023-06-15【打印该页】

申请人:XX,男,199310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2022年11月6日的举报投诉未回复,20234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在超市购买了“XXXXXXX”,生产厂家为邓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存在虚假标注,遂向被申请人处邮寄了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并责令限期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后,指派被投诉举报公司邓州市XX食品有限公司所在辖区张楼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经查:1、被投诉举报公司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生产企业经营证件齐全,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2、被投诉企业所生产销售的“XXX手工鸡蛋卷”有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3、经对被投诉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该企业所生产的“XXXXXXXX”为整箱包装,散装称重。其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营养成分表蛋白质含量与申请人所提供产品照片所标准含量不符。且被投诉企业明确表示,企业并未生产过投诉举报涉案小包装产品。

经审查:申请人称其购买了邓州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XX蛋卷”,认为上面标注的蛋白质成分存在虚假,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经调查核实,邓州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嘉兴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未显示其在XXXX生活超市购买了案涉产品。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经营证件齐全,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其生产的鸡蛋片质量合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投诉举报的产品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是否履职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蔡光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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