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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驳回】邓政复驳〔2023〕3号 
司法局  2023-06-15【打印该页】

申请人:XX20005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2年12月18日的举报投诉未回复20235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不符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后,指派被投诉举报公司邓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所在辖区湍河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被投诉举报公司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生产企业经营证件齐全,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2、被投诉企业所生产销售的“XXX”有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质量安全标准。3、被投诉企业所生产销售的涉案“XXX”产品标签中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存在不规范标准行为,已于2023年1月10日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予以改正。4.被投诉企业是河南省ODR企业,具有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职能,故答辩人在接到该投诉举报函后,被申请人已将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转给邓州市福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理。5.被投诉企业就申请人所反映此次问题已经及时作出处理,其公司处理人员孙XX(电话16697768768)于2023年1月10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人进行沟通(添加申请人微信),沟通过程中告知申请人涉案产品有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可以放心食用。同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已经对其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标签存在瑕疵问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予以改正。申请人也明确表示“那你去整改就行了”。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同时对被投诉企业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食品行为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被投诉企业作为河南省ODR企业,具有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职能,被投诉企业也及时就被答辩投诉举报事由进行处理。请求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XXXXXX。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收。经被申请人调查,投诉企业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生产企业经营证件齐全,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对该公司生产的凤凰卷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T20980-2007标准要求。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因该企业生产的XXX标签存在瑕疵,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邓市监责改202301100401号),要求企业召回产品并规范包装标签。因被投诉企业邓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是ODR企业,具有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职能,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信转给该企业处理。被投诉企业于2023年1月10日和12日同申请人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将处理结果和产品检验证明发给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因被投诉企业为河南省ODR企业,是可以通过平台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遂按程序将材料转给该企业进行处理,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被投诉企业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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