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31号  
司法局  2023-06-20【打印该页】

申请人:韩X198410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构林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保国,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公安局2023325日作出的邓公(构)行罚决字〔2023〕703号、704号、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4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月25日,申请人驾驶车辆在构林镇岗岔楼村公路上,被冯XX驾车恶意拦截围堵,冯XX、冯XX透过车窗辱骂殴打韩X,后与冯XX同车任XX也下车欧打车内的韩X。后韩X将车挪至路边下车理论,被三人撕抓殴打,最后被路人劝解停止。申请人认为:一、以上过程中韩X没有主动殴打对方,仅是为了防止被对方伤害而作出的正当防卫动作,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动,处罚失当,申请撤销邓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邓公(构)行罚决字〔2023〕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申请人对冯XX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冯XX受伤与韩X无关,同时,冯XX受伤后几天后才到医院治疗,不能证明冯XX受伤与韩X有关。三、邓州市公安局对冯XX、冯XX作出的邓公(构)行罚决字〔2023〕703号、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轻,申请重新处罚。四、任XX参与殴打韩X,申请对任XX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楼村十字路口,因行车纠纷,冯XX、冯XX与韩X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致使韩X、冯XX、冯XX受伤。构林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人员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调取了现场路口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人员笔录,根据视频显示和笔录证明,韩X与对方冯XX、冯XX存在互殴行为。经鉴定,韩X、冯XX伤情均为轻微伤。韩X对冯XX鉴定结果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被申请人认为冯XX原鉴定意见正确,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重新鉴定情形,于是作出《不同意重新鉴定告知书》,并告知韩X。经调查,任XX在上述事件中虽有拍打韩X手部动作,但任XX陈述主观上是为拉架,阻止双方互殴,没有殴打韩X,根据现场视频和询问笔录,任XX无殴打韩X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双方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音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应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25日被申请人对韩X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二百元处罚,对冯XX、冯XX分别作出拘留八日罚款三百元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的韩X殴打他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查:2023年1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邓州市构林镇岗岔楼村十字路口,韩X、冯XX、冯XX因行车矛盾发生冲突,双方互相吵骂,冯XX、冯XX对车内韩X进行殴打,随后韩X下车后对冯XX、冯XX分别进行殴打,不存在为了防止被对方伤害而作出的正当防卫动作。任XX在此过程中进行拉架,阻止对方互殴行为。构林派出所出警后,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韩X、冯XX、冯XX伤情进行了拍照固定,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韩X、冯XX伤情构成轻微伤,并于2月7日、2月15日分别作出了两人伤情鉴定书。2月23日,韩X对冯XX伤情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邓州市公安局审查,冯XX原伤情鉴定意见正确,且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重新鉴定情形,于是作出《不同意重新鉴定告知书》并告知韩X。2月24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了延期。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分别对冯XX、冯XX、韩X作出行政处罚,对韩X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二百元,对冯XX、冯XX分别拘留八日罚款三百元。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现场视频和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冯XX、冯XX与韩X因行车矛盾一事,发生吵骂并互相殴打,且韩X、冯XX两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的事实。被申请人据此对韩X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二百元,对冯XX、冯XX分别拘留八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邓公(构)行罚决字〔2023〕703号、704号、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620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