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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32号  
司法局  2023-06-21【打印该页】

申请人:待XX,男,198911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对其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35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花费93.9元在淘宝店铺“XXXXXX系列”购买了“清真新鲜山羊宝外腰羊睾丸羊鞭羊球烧烤串男用食材下酒菜羊蛋”。申请人在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为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但该商品无任何标签说明,属于三无食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不予受理。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指定湍河市场监管所负责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实地核查:1.邓州市蛮荒牛食品销售店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其经营资质齐全。2.被投诉举报人所经营的涉案产品(羊蛋)为屠宰厂每天现宰,整个销售过程中未曾加工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结合涉案产品应属于农产品范畴。3.被投诉举报人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模式,顾客下单后,根据顾客下单数量,进行称重,随后通过真空包装发至顾客。其产品并非事先进行定量包装。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涉案产品不属于预包装产品。4.根据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其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违反农产品包装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据此,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针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及时予以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其核查处理所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故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现查明:申请人待其X2023年4月21日在淘宝店铺“穆萨清真牛羊系列”购买了“清真新鲜山羊宝外腰羊睾丸羊鞭羊球烧烤串男用食材下酒菜羊蛋”产品。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无任何标签,遂向被申请人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被举报投诉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资质齐全,其销售的产品为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初级农产品。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向农业局投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案中,案涉产品是未经任何加工的羊外腰,属于农产品的范畴。

依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案涉产品的包装和标识问题应当由邓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监督和管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对投诉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并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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