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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
你不服邓州市原房产登记机关2016年6月为你和薛XX办理产权证号为397068454的房产登记,于2023年8月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邓字第397068454号房产登记。
经审查你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机关认为: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唐XX诉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薛XX、孙X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你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你最迟于当日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