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罗庄镇
被申请人:罗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德坤,任镇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罗庄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3年6月27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92年建房时因缺少10平米左右的地皮,与邻居刘XX协商后其将10平米的地皮送给申请人使用。但在2009年翻建时,时任村干部刘XX却称该10平米地皮是他的,并迫使申请人与其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用该地皮来换申请人的老宅基地。《告知书》认定建房换地协议有效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以存在换地协议为由不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未进行调解和调查,也未通知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就推定协议有效明显程序违法。申请人家庭早已具备分户条件,依法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被申请人机械依据《土地法》52条否定谁请人行使权力,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确权《告知书》,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土地存在争议,其于2009年3月4日与同村村民刘XX签订建房换地协议,申请人兄弟四人均签字按手印,当时的证人之一老会计王志廷也可以证明签订协议时不存在胁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申请确权第二处宅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经多次调查走访,并召开听证会,均证明申请人与刘XX签订了互换协议,且经了解申请人与儿子并未分户。综上,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申请人刘XX兄弟四人同刘XX因建房换地一事签订了《商议书》。2022年10月21日,河南省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邓州市农房不动产项目部出具《关于罗庄镇青冢村村民刘炳彦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情况说明》,证实申请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宗地面积226.38平方米,正在审核发证中。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申请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宗地面积226.38平方米,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确权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维持邓州市罗庄镇人民政府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