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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39号  
司法局  2023-08-24【打印该页】

申请人:兰XX,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文渠乡

XX,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

X,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

X,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

XX,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

XX,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

XX,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

XX,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许通,任主任

申请人因邓州市河街道办事处对其2023521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于20237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XXXXXXXX拥有合法权利房屋并在此长期居住生活。因"邓州市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二期(大东关安置区)3#地块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被列入到征收范围,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通过邮政EMS(邮单号:1277939072978)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相关材料。202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时至今日未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四规划一计划"、一书四方案属于邓州市人民政府公开事项,征地批复及征收红线图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事项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信息公开原则,应由信息制作机关公开信息。第2-4项征收公告、征求意见证明等属于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开事项;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属于湍河街道办事处公开事项,已经依法予以公开。第5-7项,由于征收区域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申请人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组织成员在拆迁中应享受的政策;申请人属于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其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违法建筑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现审理查明:20235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案涉征收项目的"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2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及公告、补偿决定及公告;3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求意见证明;4开展案涉项目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的现状调查结果;5开展案涉项目对申请人房屋所做的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评估机构名单、选定评估机构的记录表及选定结果公示;6开展案涉征收项目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证明;7涉及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本次征收的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邓州市XXXXXXX居委会拆迁指挥部张贴了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快递动态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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