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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40号  
司法局  2023-08-25【打印该页】

申请人:丁XX,男,19672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许通,任主任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2023年4月10日对申请人责任田内种植的树木实施清除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8日向邓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经申请人2023年6月28日进行材料补正,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享有村内相应地块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申请人在约4亩6分责任田中种植栾树及皂角树五六百棵,树龄约七、八年。2023年4月10日凌晨5点左右,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及XXX宋书记带领数十人及两台挖掘机到申请人的责任田中砍伐树木,直到所有的树木被砍伐殆尽。申请人辛苦种植多年的树木,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申请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被被申请人肆意砍伐一空。并且,被申请人在砍伐申请人树木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及合法手续,没有征求申请人意见,在申请人明确表示反对、制止被申请人的肆意砍伐行为时,被申请人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的砍伐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法无据1、在被申请人移走案涉土地上的附属物之前,被申请人已与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该案涉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款。2、鉴于申请人已事先从政府领取到案涉土地附属物补偿款的事实,被申请人移走该块已被征收的土地上的附属物的行为程序合法,并未侵害到申请人的任何利益。二、被申请人移走案涉土地上附属物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法、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行为不能成为被复议或被行政诉讼的对象。三、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依据1、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的内容(即树木)补偿款均已打入个人账户,同意了对此处的征收事宜,也就是说该处树木的所有权并不属于申请人所有,无权提出申请。2、按申请人提出的亩数和所种树木数量,丁XX每平方种有18棵树,不包括其中有十五年树龄的树,丁XX每平方米种有近2棵七、八年树龄的树木。可能吗?无稽之谈。综上所述,申请人已从政府获得案涉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款,被申请人的移除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未侵害到申请人的任何权益,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XXXX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提到的约4.6亩土地中有1.58亩是其承包XXXXXX张XX的责任田。另有约2.4亩土地为通村道路,不在本次附属物补偿范围内。申请人种在该通村道路路肩的树木,经丁屯社区村、组认定共有53课,申请人拒领该部分补偿款。按照《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0.58亩责任田内的树木进行了补偿,补偿金额为3480元,钱款已打到申请人妻子申XX社保卡上。2023年4月8日,XXXX发布了清除公告,要求村民在2023年4月9日前对土地上的附属物自行处理。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自有0.58亩责任田及租赁的1.58亩土地内种植的树木实施了清除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规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应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移除涉案树木的行为,鉴于已经实际发生,不具有可撤销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确认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2023年4月10日对申请人责任田内种植的树木实施清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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