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邓政复决〔2023〕42号  
司法局  2023-08-30【打印该页】

申请人:兰XX,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文渠乡

XX,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

X,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

X,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

XX,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

XX,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

XX,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

XX,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

被申请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姚进儒,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529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湍河街道XXXX拥有合法权利房屋并在此长期居住生活。因"邓州市XXXX棚户区改造二期(XXX安置区)3#地块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被列入到征收范围,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通过邮政EMS(邮单号:1277939072978)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相关材料。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明显缺少法律与事实依据,且存在拒绝全面履行其法定公开职责的行为,请求依法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5月19日收到了兰XX等8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邓州市XXXX棚户区改造二期(XXX安置区)3#地块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回复不满意,随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补充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已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属于被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提供完毕,不属于被申请人回复的已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35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具体指标数据;2.开展案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出让合同;3.案涉征收项目的"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4.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及公告、补偿决定及公告;5.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征求意见证明;6.开展案涉项目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的现状调查结果;7.开展案涉项目对申请人房屋所做的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评估机构名单、选定评估机构的记录表及选定结果公示;8.开展案涉征收项目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证明;9.涉及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本次征收的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邓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已编制完成,待审批公布。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待审批公布。2.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1-3号地块,分别经豫政土(2012)595号、(2014)1041号文件批准征收,见附件内容。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等手续待办理。4.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资料信息,因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故无法提供答复意见”。

另查明,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补充回复,内容为:“经核实,你们申请的项目为邓州市XXXX棚户区改造二期(XXX安置区),位于声树路东侧、南桥街北侧,经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41),项目为划拨用地未签订出让合同。现向你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勘测定界图;2.关于对团结中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说明、选址意见书;3.邓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征地批复、征收红线图;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邓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41)、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5.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6.关于申请的第6、7、9条属于房屋征收,不属于我局回复范围”。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其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补充答复,但已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应属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确认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830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