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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邓政复不受〔2025〕26号) 
司法局  2025-05-30【打印该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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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柴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年326日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对邓州市某某汇食品厂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对案涉企业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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