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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裴营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邓公(裴)不立告字〔2024〕500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