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富龙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在抖音平台邓州市某百货商行购买“炒菜鲜露”,收到货后发现快递并非海外直邮或境内保税仓直接发货,但涉案商品标识为繁体字,无标识规范中文。物流动态显示该挂号信于2025年1月19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XXXXXXXXXXXX”对邓州市某百货商行提起的投诉举报,指派被投诉举报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核查:1.申请人举报称在被投诉举报企业购买的“炒菜鲜露”食品标签标识为繁体字,无标识规范中文,由于被投诉举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决定对被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2.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企业。3.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由于在登记的经营场所联系不到被投诉举报企业,故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被投诉举报企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在登记地不存在被投诉举报企业。5.由于通过被投诉举报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由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企业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事项中止调查。7.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向抖音平台所在上海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协助调查。
综上,针对被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电话联系申请人,明确告知被举报企业的登记地址是虚假地址,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电话录音得知申请人也知道如果联系不到被举报企业可以将其列异这一情况。由于联系不到被举报企业,故也无法进行调解。被申请人认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签收。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在登记的经营场所联系不到被投诉举报企业,且由被投诉举报企业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案件中止调查;因无法与被投诉举报门店取得联系,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此终止调解。
另查明,由于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找不到被投诉举报门店,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投诉举报门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5年2月14日向抖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请求其协助调查。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就投诉、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针对举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并依法立案;因被举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失联且无法查找当事人,被申请人依法中止案件调查,并将涉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启动跨区域协查程序,上述措施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关于中止调查的情形规定。被申请人仅将被举报门店的失联情况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电话告知申请人,但未在举报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应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虽因被投诉方失联终止调解,但未在终止调解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