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政务服务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对标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建立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线上线下融合新机制,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定义内涵。“一件事一次办”,是指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的多个事项,经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变成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从企业和群众办事到每个政务服务部门“最多跑一次”转变为“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1.一次告知。对“一件事”涉及多个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梳理,形成“一件事”办事指南,变“多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办事申请人。
2.一表申请。对“一件事”涉及多个事项的材料、表格进行整合,形成“一张申请表格”“一套申报材料”,变“多次填表、多次提交”为“一次提交、多次复用”。
3.一窗受理。线上在邓州市政务服务网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实行“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在市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或专区,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集成办理,实现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4.一次办好。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一次性反馈给“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采取现场递交、邮政寄递、网上传输等方式一次性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目标。2022年4月底前,落地实施50件“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再落实50件较为复杂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2023年底,通过两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政务服务高频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围绕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难点”“痛点”,以《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为基础,选取涉及自然人出生、入学、就业、置业、婚姻、生育、退休、殡葬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经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事项,梳理出发生频率高、群众体验度和获得感强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确定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第一批清单与本通知同步公布,随后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
(二)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属于同一部门多个科室办理的,有关部门要整合内部办理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核把关,实行“一口对外、限时办结”。对“一件事”全流程涉及多个部门和跨层级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实施,其他审批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优化流程,共同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并联审批、一口出证”。
(三)编制发布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将“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进行整合优化,精简合并重复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将多个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整合成一个“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四)设置线下综合窗口。市级政务大厅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积极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免费帮代办服务等制度。探索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跨市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跨区域办理。
(五)完善优化“一件事”联办平台。依托邓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标准规范的“一件事”联办平台,打通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满足“统一收件、自动分发、分类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一发证”等要求,能够全程留痕、实时监察。推进市级“一件事”联办平台与实体政务大厅集成融合,实行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一体化办理。
(六)抓好重点领域“一件事一次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开办“一件事”、企业注销“一件事”,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市住建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件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施方案序时推进,持续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万人助万企”工作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市“放管服”办要强化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和线上线下融合,做好平台建设、系统整合和线下窗口管理;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事项梳理、流程优化和数据共享。
(二)强化制度保障。制定《邓州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操作规程》,各部门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事项,要按照《邓州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的实施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对不符合“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精神的规章、制度,要及时调整完善。市“放管服”办要适时督查评估“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运行情况,不断健全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积极探索创新。各部门要主动对标先进,锐意探索创新,在全市“一件事一次办”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丰富改革内容,加大改革力度。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做好“一件事一次办”的宣传解读,扩大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的知晓度。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内容,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五)强化考核监督。“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列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督查内容,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市“放管服”办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综合运用营商环境评价、电子监察、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多种方式,对“一件事一次办”开展企业群众满意度调查,让企业群众评判改革成效。
附件:1.邓州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指导目录(第一批)
2.邓州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操作规程(试行)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
邓州市2022年度“一件事一次办”指导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牵头部门 |
联办事项名称 |
关联部门 |
备注 |
1 |
我要变更民族成分 |
市民族宗教局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变更民族成分 |
公安部门 |
||||
2 |
出生一件事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公安部门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非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医保部门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一方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医保部门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3 |
失业一件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职业介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领金失业人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4 |
创业一件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创业开业指导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就业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创业补贴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职业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劳动用工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5 |
收养一件事 |
市民政局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继子女登记 |
民政部门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
民政部门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因特殊困难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 |
民政部门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
民政部门 |
||||
收养入户登记 |
公安部门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医保部门 |
||||
6 |
我要开网约车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
7 |
我要开出租车 |
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
8 |
结婚一件事 |
市民政局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部门 |
|
变更婚姻情况 |
公安部门 |
||||
9 |
职工退休一件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劳动用工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10 |
我要申请公租房 |
市房管中心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市房管中心 |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民政部门 |
||||
特困人员认定 |
民政部门 |
||||
11 |
我要办理暂住登记 |
市公安局 |
暂住登记(亲属房屋) |
公安部门 |
|
暂住登记(出租房屋) |
公安部门 |
||||
暂住登记(学校就读) |
公安部门 |
||||
暂住登记(单位内部) |
公安部门 |
||||
暂住登记(自有房屋.) |
公安部门 |
||||
12 |
我要办理居住证 |
市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 |
公安部门 |
|
居住证签注 |
公安部门 |
||||
房屋租赁网签备案 |
房屋管理部门 |
||||
13 |
我要开办宠物医院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
14 |
我要开货运公司(不含危险货品及易投毒类化学品、不含快递)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15 |
我要开游艺娱乐场所 |
市文广旅局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自有场地) |
文化旅游部门 |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租赁场地) |
文化旅游部门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管理部门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
16 |
我要开月子中心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
17 |
我要开办养殖厂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门 |
||||
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
18 |
我要开办水产养殖厂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
农业农村部门 |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农业农村部门 |
||||
公司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 |
||||
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
19 |
我要开书店 |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
新闻出版部门 |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工作场所为单位租赁性质) |
新闻出版部门 |
||||
20 |
我要开保安服务公司 |
市公安局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民营投资--自有场地) |
公安部门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民营投资--租赁场地) |
公安部门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国有资产--自有场地) |
公安部门 |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国有资产--租赁场地) |
公安部门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场监管局 |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
21 |
我要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体育中心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成立的审查 |
体育中心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
22 |
我要开洗车店 |
市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水利部门 |
||||
23 |
我要开美发店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
24 |
我要开美容会所(非医疗类)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
25 |
我要开印刷品 |
市新闻出版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自有产权) |
新闻出版部门 |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
新闻出版部门 |
||||
26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7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租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租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8 |
我要提取住房公租金(购买自住住房)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租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9 |
我要提取住房公租金(偿还住房公租金贷款本息)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偿还住房公租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0 |
我要提取住房公租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1 |
我要提取住房公租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2 |
我要提取住房公租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3 |
我要提取住房公租金(租赁自住房提取)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34 |
水电气暖一件事 |
市住建局 |
水表更名、过户 |
供水公司 |
|
用电过户 |
供电公司 |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燃气公司 |
||||
供热用户信息变更 |
热力公司 |
||||
35 |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
自然资源部门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
自然资源部门 |
||||
契税缴纳 |
税务局 |
||||
36 |
不动产抵押一件事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
个人不动产抵押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
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
企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
自然资源部门 |
||||
37 |
我要开眼镜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38 |
我要开饭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备选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39 |
我要开食品小经营店(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40 |
我要开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食)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 事项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 事项 | |||
41 |
我要开健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 事项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
备选 事项 | |||
42 |
我要开鞋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43 |
我要开宾馆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 事项 | |||
烟草专卖零食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管理部门 |
备选 事项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备选 事项 | |||
44 |
我要开酒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备选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
烟草专卖零食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管理部门 |
备选 事项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备选 事项 | |||
45 |
我要开超市 (有限责任公司)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 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烟草专卖零食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管理部门 |
||||
出版物零食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部门 |
备选事项 | |||
46 |
我要开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烟草专卖零食许可证新办办理 |
烟草管理部门 |
||||
47 |
我要开洗浴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住建部门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部门 |
100平方以上办理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备选事项 | |||
取水许可新办 |
水利部门 |
备选事项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备选事项 | |||
48 |
我要开奶茶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49 |
我要开甜品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50 |
企业开办“一件事”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章刻制 |
公安部门 |
||||
银行开户 |
商业银行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社保中心 |
||||
51 |
个体工商户开办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52 |
我要开服装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53 |
我要开理发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54 |
我要开果蔬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55 |
我要开日杂店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
56 |
我要开广告部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立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 |
|
税务登记 |
税务部门 |
附件2
邓州市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一件事一次办”是指依托邓州市“一件事”联办平台和实体政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政府部门办理的多个事项,经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变成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三条各级负有政务服务职能、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事项管理
第四条“一件事一次办”实行清单管理。市“放管服”办公室、邓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负责梳理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梳理,鼓励进一步丰富改革内容、创新改革方式、加大改革力度。
第五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应围绕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难点”“痛点”,选取涉及自然人出生、入学、就业、置业、婚姻、生育、退休、殡葬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经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事项进行梳理。纳入“一件事一次办”的事项,既可以是多个部门的多个事项,也可以是同一个部门内部的多个事项、同一行业条线不同层级的多个事项。
第六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包含“一件事”事项名称、“一件事”牵头部门、联办事项名称、联办部门、联办事项办理层级等内容,采取分批发布方式,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
第七条建立“一件事一次办”民意征求机制,通过邓州市政务服务网、“豫事办”移动端、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充分听取意见,对改革呼声较高的高频、热点事项,研究纳入“一件事一次办”范围。
第八条“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组织联办部门编制“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对“一件事”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设定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要素进一步优化、规范。办事指南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一件事一次办”目录与办事指南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减变化,确需增减变化的,需经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并在“一件事”联办平台修改后方可实施。纳入“一件事一次办”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各政务服务部门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件事一次办”的办事指南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统一调整,并反馈市“放管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窗口设置
第十条市级政务大厅统一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窗口,条件具备可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区。“一件事一次办”窗口负责“一件事”的统一收件、信息录入、资料上传、要件分发、结果汇总、统一反馈。
第十一条市级政务大厅根据办件频次确定“一件事一次办”窗口数量,并配备窗口专职人员及相关设备。窗口专职人员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上由市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统一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四章系统应用
第十二条依托邓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级“一件事”联办平台。市级“一件事”联办平台负责与实体政务大厅集成融合,实行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一体化办理。
第十三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类业务审批系统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接入“一件事”联办平台,实现“一件事”联办平台“统一收件、自动分发”,业务审批系统“分类审批、实时流转”,全流程“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尚未完成系统对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其业务审批人员应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获取办事要件,在业务审批系统中进行办理,办理完毕后及时在“一件事”联办平台中更新办理进度。
第五章事项办理
第十四条收件。申请人可通过实体政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一次办”专栏提交申请,“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进行收件,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线下窗口申报的,“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能够当场补齐补正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属于网上申报的,“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属于线下窗口申报的,“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应当场确认收件、出具收件回执,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即时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将申请人信息、申报材料等办事要件传输至各联办部门;属于网上申报的,“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收件、出具电子收件回执,并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将申请人信息、申报材料等办事要件传输至各联办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一件事一次办”各联办部门收到办事要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将受理情况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短信告知;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短信告知,通知书应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决定。“一件事一次办”各联办部门受理申请业
务后,业务办理即开始计时,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送达。“一件事一次办”各联办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由“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一件事”全流程办结后统一领取办理结果,也可选择各联办事项办结后分别领取办理结果。确需申请人到现场领取的,“一件事一
次办”窗口人员应在收到办理结果后,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邮寄送达的,待所有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统一邮寄送达;办理结果已实现电子化或自助终端设备远程打印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打印。
第十八条归档。“一件事”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由牵头部门统一留存,各联办部门不再保存申报材料原件,直接使用从“一件事”联办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批,需要纸质材料留档时,联办部门工作人员将电子材料打印留存。相关部门在对“一件事”联办事项档案、卷宗进行检查、考核时,不得要求联办部门提供原件。
第六章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市“放管服”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二)在全省“一件事一次办”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梳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
(三)负责市级“一件事”联办平台建设。推动本地区建设的业务审批系统接入本级“一件事”联办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负责市级实体政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设置,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和设备;
(五)对市级实体政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联办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人员职责
(一)按照“一件事”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一件事”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间;
(二)按照“一件事”办事指南和规定程序,负责线上线下申请“一件事”收件,出具收件回执;
(三)将线下收取的“一件事”申报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并对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将电子材料传输至各联办部门,并确认各联办部门接收情况;
(五)收取各联办部门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并负责办理结果的送达。
第二十一条“一件事”联办部门职责
(一)通过“一件事”联办平台接收联办事项申请材料;
(二)按照“一件事”办事指南和审查要点对联办事项进行审查审批,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一件事一次办”窗口,并确认“一件事一次办”窗口接收情况;
第二十二条其他情形。在“一件事一次办”过程中涉及差
评或投诉的,经核查属实,由相应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督查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通报并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会同各联办部门,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窗口设置、硬件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审查要点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一件事一次办”实施电子监察。市“放管服”办公室适时对办件量、不予受理量、收件时限、办理时限、办结率等“一件事”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评价,参照《邓州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市“放管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