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市乡村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办[2022]21号)、《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党群服务中心规范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办[2022]23号)、《南阳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宛放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在《河南省乡村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基础上,对乡村事项进行了再梳理,形成了我市详细的《邓州市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事项清单》。为深入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基层工作实际,适应基层工作特点,满足便民服务需要,以明确基层政务服务职责为基础,以强化基层政务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能为核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市乡村政务服务体系,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层政务服务标准化
1.明确事项进驻标准。参照乡镇(街区)、村(社区)受理、办理(代办)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1、2),将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不动产登记、会救助、户籍管理、乡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古村(屋)修缮、改水改厕、水电气、市场主体登记、退役军人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推动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下沉到村(社区)办理。
2.推动服务指南标准化。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应编制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梳理出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办件类型等基本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开公示专栏,及时公开事项清单、服务指南、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服务信息,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服务栏目应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实用。
3.压缩办事时间。办理事项和办事人员较多的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增设服务窗口,提高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明确受理、审查、审核和批准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及办理时限。申请事项属于业务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二)推进基层政务服务规范化
l.规范场所设立。统一基层政务服务综合性场所名称,乡镇(街区)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在便于群众办事的区域,整合利用现有的服务设施等资源,辅以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等形式,为办事群众提供“一门式”“一站式”服务。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党群服务中心规范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办(2022]23号)有关要求,原则上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平方米;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面积力争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以上,社区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村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2.规范基础设施。各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应配备必要的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高拍仪、LED宣传屏、自助服务终端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将相关部门业务专网、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等网络接入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络办公环境到位。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应结合工作需要,设置咨询引导、窗口受理、后台办公、休息等待、自助服务、信息公开等功能区域,并提供免费复印、饮水、充电、无线网络、无障碍设施等便民服务设备。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3.规范人员配备。乡镇(街区)要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工作人员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工作日窗口不空岗。窗口工作人员需熟悉服务事项,能够独立完成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公示,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代办员,免费为群众办理或代办相关事项,代办员可由村(居)”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驻村(居)于部、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担任,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形式解决。
4.优化窗口形象。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各窗口须设置标明窗口单位及编号的吊牌,窗口工作人员着正装、挂牌上岗,工作牌应配有工作人员免冠彩色照片,并标明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职务等。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机制,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为办事群众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5.规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运行管理机制。市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进驻、流程优化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乡镇(街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场所使用、窗口服务、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
(三)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便利化
1.优化窗口设置。对窗口设置进行优化,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无差别综合受理”运行模式。实行“一次告知”,对群众咨询、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实行“限时办结”,对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办结的,即来即办、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需要审核审批的,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实行“帮办代办“,需要上级或其他部门审批的,以群众自愿、主办窗口负责为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免费帮助办结;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针对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积极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综合服务。
2.推广自助办理。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
向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延伸,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区)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
3.规范服务队伍。结合业务实际,以满足办事服务和帮办代办需要为标准,配齐酕强乡镇(街区)便民服务工作力量,便民服务人员要专职专责,不参与乡镇其他中心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帮办代办人员管理,促进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4.降低办事成本。乡镇(街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区)要依法加强与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结合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开、切实见效。要做好部门与乡镇(街区)的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薄弱环节,找准工作定位,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各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偏远程度等因素,充分保障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所需经费。要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严格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市“放管服”改革考核范畴,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研验收,对未达到实时进度、工作标准不高的予以限期整改;对推诿扯皮、推进不力的将提交执纪监督部门进行问责,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推广。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加强对推进基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的总结。
附件:1.邓州市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办理(代办)事项指导目录(179项)
2.邓州市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村级便民服务站受理、办理(代办)事项指导目录(33项)
2022年6月27日
附件1: 南阳市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办理(代办)事项指导目录(179项) | |||||||||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指导部门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所需材料 |
备注 |
1 |
出具《参保凭证》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2 |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户口簿或身份证 |
|
3 |
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户口簿或身份证 |
|
4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一方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
5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父母非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参保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非关键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 |
|
7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人员缴费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缴费基数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9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11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变动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12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封锁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13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14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
15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
16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
1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封锁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
18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5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
19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D |
市医疗保障局 |
1 |
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
20 |
党组织关系转接 |
便民服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
D |
组织部 |
1 |
1、介绍信 |
||
21 |
团组织关系转接 |
便民服务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转接、按时缴纳团费是每一个团员的基本义务。 |
D |
团委 |
1 |
1、介绍信 |
||
22 |
初次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
D |
武装部 |
1 |
20 |
1、毕业证书 |
|
23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30 |
1、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申请; |
|
2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第十二条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20 |
1、个人或建设单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
|
25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26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7 |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8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29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0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1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2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3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 |
|
37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39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0 |
林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1 |
林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2 |
林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 |
|
43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4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5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6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7 |
补证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
30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
48 |
人民调解申请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D |
市司法局 |
7 |
1.调解申请书 |
||
49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15 |
1、用地申请 |
|
50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D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20 |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
|
51 |
生育登记服务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2、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
DE |
市卫健委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52 |
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行政给付 |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对村级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计生协审批、备案。 |
DE |
市卫健委 |
2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5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DE |
市卫健委 |
9 |
9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54 |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
DE |
市卫健委 |
1 |
1 |
1、一寸免冠照片 |
|
5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DE |
市卫健委 |
9 |
90 |
1、居民户口簿 |
|
56 |
劳动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5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DE |
市人社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5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5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DE |
市人社局 |
2 |
20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
60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61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62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63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
64 |
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
65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
66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D |
市人社局 |
5 |
60 |
1、河南省社保保障卡业务申办表 |
|
6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 |
公共服务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
D |
市人社局 |
1 |
5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补贴对象认证表 |
|
6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6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 |
公共服务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D |
市人社局 |
1 |
5 |
1、居民户口簿 |
|
70 |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D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71 |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72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失业人员登记表 |
|
73 |
个人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
|
74 |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
|
75 |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
D |
市人社局 |
2 |
30 |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
76 |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
DE |
市人社局 |
1 |
7 |
1、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
|
77 |
开业补贴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
DE |
市人社局 |
6 |
90 |
1、河南省开业补贴申请表 |
|
78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3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79 |
父母双方均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
80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
81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
82 |
父母双方均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
83 |
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
84 |
父母双方均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
85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1 |
1、高龄津贴申请表 |
|
86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E |
市民政局 |
4 |
40 |
1、协议 |
|
8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
DE |
市民政局 |
1 |
9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88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 |
市民政局 |
1 |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89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 |
市民政局 |
1 |
1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9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DE |
市民政局 |
3 |
30 |
1、审批表 |
|
9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DE |
市民政局 |
3 |
30 |
1、审批表 |
|
92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10 |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
93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1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9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 |
市民政局 |
2 |
21 |
1、审批表 |
|
95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
D |
市民政局 |
1 |
2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96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D |
市民政局 |
1 |
5 |
1.申请书; |
|
97 |
残疾人辅助器具办理 |
便民服务 |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三)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3)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流通、适配、租赁和转借服务。 |
D |
市残联 |
5 |
30 |
1、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
|
98 |
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
便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
D |
市残联 |
5 |
30 |
1、照片 |
|
99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初审)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
D |
市残联 |
1 |
1 |
1.申请表; |
|
100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15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
|
101 |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15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02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15 |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
103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
104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
|
105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
|
106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 |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 |
|
10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 |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
10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20 |
1、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09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7 |
1、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照联办”申请书原件 |
|
110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5 |
1、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表 |
|
11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7 |
1、食品小作坊申请事项登记表 |
|
112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15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13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15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15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1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15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16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D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15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
117 |
户口登记(变更民族成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18 |
户口登记(变更姓名)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119 |
户口登记(变更性别)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120 |
户口登记(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申请人变更户籍信息的书面申请 |
|
121 |
户口登记(变更出生日期)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22 |
户口簿补发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23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124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自有场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3 |
1、营业执照 |
|
125 |
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租赁场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3 |
1、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报告 |
|
126 |
入伍注销户口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27 |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入户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收养弃婴证明函件 |
|
128 |
其他情况补录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2 |
20 |
1、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 |
|
129 |
收养入户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3 |
20 |
1、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
130 |
户口登记(变更文化程度)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毕业证书 |
|
131 |
户口登记(变更婚姻状况)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32 |
转业、复员、退伍入户(回原籍)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2 |
20 |
1、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
|
133 |
转业、复员、退伍入户(异地入户)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2 |
20 |
1、亲属关系证明 |
|
134 |
分户、立户(购房)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35 |
分户、立户(结婚)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36 |
分户、立户(离婚)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37 |
分户、立户(结婚-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
138 |
分户、立户(购房-户口簿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139 |
误删除恢复户口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7 |
20 |
1、申请人恢复户口的书面申请 |
|
140 |
删除户口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41 |
亲属关系证明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42 |
购房入户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143 |
工作调动入户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工作调动调令 |
|
144 |
夫妻投靠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145 |
父母投靠子女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146 |
子女投靠父母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47 |
务工人员入户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
148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户口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高考准考证 |
|
149 |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户口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户口迁移证 |
|
150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入户口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毕业证书 |
|
151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迁出户口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52 |
迁移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53 |
准迁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准予迁入证明遗失情况说明 |
|
154 |
户口迁出-迁往市(县)外(有准迁证)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
155 |
户口迁入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56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57 |
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
158 |
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
|
159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监护人陪同)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5 |
60 |
1、监护关系佐证材料 |
|
160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监护人陪同)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5 |
60 |
居民户口簿 |
|
161 |
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5 |
60 |
居民户口簿 |
|
162 |
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5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63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补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5 |
60 |
居民户口簿 |
|
164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5 |
6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65 |
申领临时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D |
市公安局 |
1 |
3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166 |
暂住登记(出租房屋)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房屋租赁合同 |
|
167 |
暂住登记(自有房屋)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168 |
暂住登记(学校就读)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学生证 |
|
169 |
暂住登记(亲属房屋)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亲属关系证明 |
|
170 |
暂住登记(单位内部)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单位住宿证明 |
|
171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72 |
居住证签注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D |
市公安局 |
1 |
1 |
1、居住证 |
|
173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D |
市公安局 |
1 |
10 |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
|
174 |
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辅导 |
便民服务 |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网上办税重点问题,编制了《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相关问题解答》。纳税人可依托各省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
D |
市税务局 |
即办 |
无需提供 |
||
175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D |
市应急局 |
2 |
15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表 |
|
176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D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2 |
6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77 |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
行政确认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 |
D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 |
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178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8号)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
D |
市住建局 |
1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179 |
燃气用户报装 |
公共服务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8号)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
D |
市住建局 |
1 |
15 |
1、燃气用户拟用气报装申请表原件一份 |
邓州市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村级便民服务站受理.办理(代办)事项指导目录(33项) | |||||||||
序号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指导部门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所需材料 |
备注 |
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DE |
市卫健委 |
2 |
15 |
1.父母双方户口本 |
|
2 |
生育登记服务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2.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
DE |
市卫健委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3 |
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 |
行政给付 |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对村级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计生协审批、备案。 |
DE |
市卫健委 |
2 |
20 |
1.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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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DE |
市卫健委 |
2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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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
DE |
市卫健委 |
1 |
1 |
1.一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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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初审)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市卫健委 |
6 |
20 |
1.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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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DE |
市卫健委 |
1 |
90 |
1.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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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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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
DE |
市人社局 |
1 |
20 |
1.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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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DE |
市人社局 |
2 |
20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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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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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失业人员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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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个人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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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DE |
市人社局 |
1 |
1 |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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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
DE |
市人社局 |
1 |
7 |
1.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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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业补贴 |
公共服务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
DE |
市人社局 |
6 |
90 |
1.河南省开业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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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
公共服务 |
市人社局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
DE |
市人社局 |
1 |
15 |
1.河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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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 |
公共服务 |
市人社局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
DE |
市人社局 |
2 |
20 |
1.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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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3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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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父母双方均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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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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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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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父母双方均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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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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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
行政确认 |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 |
市民政局 |
1 |
1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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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父母双方均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DE |
市民政局 |
2 |
2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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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1 |
1.高龄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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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E |
市民政局 |
4 |
40 |
1.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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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
DE |
市民政局 |
1 |
9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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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DE |
市民政局 |
3 |
3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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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DE |
市民政局 |
3 |
30 |
1.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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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10 |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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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DE |
市民政局 |
1 |
10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