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5〕28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
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各部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河南省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见》(豫发〔201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是指双拥工作表现突出,在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模范单位和个人,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区)党工委、办事处,人武部、驻邓军事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邓军事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乡镇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五条 双拥模范集体评选的条件: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积极推进军地深度融合发展,巩固和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创造性地开展双拥工作,在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军民融合有效推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拥政爱民成果显著,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双拥活动经常坚持,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政军民关系融洽,较好地完成双拥模范城(县)创建任务和年度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双拥模范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积极关心支持双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双拥活动,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强烈的国防观念与双拥意识、爱党、爱国、爱军、爱民,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为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根据《邓州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任务分解表》规定,按照目标内容完成及考核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一)先进单位
1.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2.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二)先进个人
1.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2.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第八条 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表彰。
第九条 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邓州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任务分解表》,由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名单,按程序予以审核、公示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获得奖励后,先进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先进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由邓州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