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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
作者: 姚慧    发布日期: 2015-05-21

邓政〔201528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519

邓州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各部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深度融合发展,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河南省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见》(豫发〔201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是指双拥工作表现突出,在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模范单位和个人,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区)党工委、办事处,人武部、驻邓军事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邓军事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乡镇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五条  双拥模范集体评选的条件: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积极推进军地深度融合发展,巩固和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创造性地开展双拥工作,在创建全国、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军民融合有效推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拥政爱民成果显著,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双拥活动经常坚持,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政军民关系融洽,较好地完成双拥模范城(县)创建任务和年度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双拥模范先进个人评选的条件:积极关心支持双拥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双拥活动,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强烈的国防观念与双拥意识、爱党、爱国、爱军、爱民,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为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根据《邓州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任务分解表》规定,按照目标内容完成及考核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一)先进单位

1.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2.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二)先进个人

1.在创建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2.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嘉奖。

第八条 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表彰。

第九条 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邓州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任务分解表》,由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名单,按程序予以审核、公示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获得奖励后,先进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先进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施行,由邓州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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