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承办科室
邓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市民政局审查→窗口告知
六、业务咨询
邓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0377-6216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