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进行上调。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和标准
租赁补贴对象为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5元。
三、此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