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我市住房保障需求调查情况,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邓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管理办法》(邓政〔2011〕49号)第二条修订如下: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单身人员年龄达到24周岁以上)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或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连续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三)在城区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9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条款仍按照《邓州市经济适用房销售暂行管理办法》(邓政〔2011〕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