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准考证》;
3、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字样的《录取通知书》。
4、体育、文艺、技工学校类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1998】95号、豫公明发[1998]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5、普通中专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2000】254号文件执行。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场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的,属农业户口的,依据豫公(通)【2002】85号文件,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地派出所,凭学生入户申报材料,户籍民警审核办理;
(三)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