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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信息索引号: NGTH-0911-2016-00001 发布日期: 2016-10-07 录入人员: th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婚假: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产假:法定98天+三个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期间视为出勤。
    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领证后又生育将不再享受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三孩:两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违法生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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