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及业务流程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审批认定→审批结果处理→资料归档
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退税申请审批
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退税优惠。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河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
(二)办理时限及业务流程
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调查→审核、审批→审批结果反馈→资料归档
三、联系电话
邓州市国税局税政科 0377-62196985
四、业务办理时间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