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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公示 
作者: 陶营镇政府     点 击 数:        更新时间: 2021-11-18 08:00       来源单位:  邓州市陶营乡    

 

陶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公示

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做好我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现决定取消行政征收事项1项,具体情况见附件。

       陶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陶营镇调整的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取消

调整意见:取消该事项。

调整理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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