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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加强招商引资十四条措施 
作者: 陶营镇政府     点 击 数:        更新时间: 2023-06-25 11:13       来源单位:  邓州市陶营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着力谋开放、抓招商、扩投资,为打造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助力赋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聚焦主导产业招商

(一)明晰产业招商方向。坚定不移把产业招商作为重中之重,围绕培育打造“5+N”千百亿产业集群,鼓励支持各县(市、区)聚焦主导产业抓招商,积极招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优先鼓励支持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明确产业招商目标。市直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抓招商的原则承担量化招商任务。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实行二分之一工作法,“十四五”期间,各县(市、区)每年至少新招引落地一个10亿元以上或两个5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力争新招引落地一个30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中医药发展局、商务局、教育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京(津)宛合作中心、市投资集团、市产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招商激励举措

(三)设立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政〔2020〕5号),设立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统筹用于扶持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强投资促进活动、鼓励社会化专业化招商等。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在我市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后,年产值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本政策中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行主导产业项目奖励。对符合我市“5+N”千百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展方向、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第1—3年按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5年按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累计奖励不高于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企业,第1—2年按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扩大投资、开拓市场等。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实行招商中介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5+N”千百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展方向的市外优质项目(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和非国家公职人员(统称招商引资中介),内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按照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设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中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5‰给予奖励(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下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对重大委托招商项目,可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实行利用外资奖励。对落地我市的境外资金项目,每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落地我市的世界500强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主导产业、传统产业的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实际到位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值人民币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实行产业链以商招商奖励。鼓励市内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延链补链项目,对引进符合我市“5+N”千百亿产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和牵头引进企业(指市内引进市外项目的招商企业)奖励。其中,项目投产运营之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20亿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亿元(含2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健全要素保障体系

(九)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推行工业“标准地”出让,实行“标准地+代办制+告知承诺制”出让模式,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工时间,实现“一天办四证”“拿地即开工”。对招引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用地奖补,使获得土地成本在同类项目中全省最低。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2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加强金融和产业资本支持。完善金融部门与招商部门的对接机制,在项目洽谈对接阶段,金融部门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全程参与;项目签约后,招商部门及时将签约项目信息推送给金融部门,由金融部门组织相关金融机构为签约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对纳入省、市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联合省、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定制项目基金。鼓励各县(市、区)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招商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招商工作机制

(十一)落实“飞地经济”利益共享机制。创新开发区合作机制,鼓励“飞地经济”发展,“飞入地”与“飞出地”项目实施财税分成、利益共享。利益分享期原则上为10年。对新上产业项目,自投产形成税收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自投产形成税收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以“股份合作”模式开展合作的,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税收由“飞地经济”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按属地原则缴库。“飞地经济”园区相关统计指标实行所在地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考核时按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同时对“飞入地”进行相应扣除。非“飞地经济”合作开发区(园区)单个招商项目的飞入飞出,参照“飞地经济”利益分成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实施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对重点产业实施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即每个产业明确一名市厅级领导任链长,一个产业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一个链主企业,一个提升方案,一个推进专班,统筹负责整个产业链的规划、招商、运营服务和要素保障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实施招商引资考评奖惩机制。实行周动态发布、月排名通报、季综合考评、年终总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县(市、区)、驻外招商合作发展中心、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部门激励与处罚。(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附则

(十四)签约项目没有明确开工和建成期限的,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投产的,相应缩短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限;项目分期实施的,首期建成投产一般不超过2年,两期不超过4年,整体不超过5年。兑现本政策需要的资金,落户在县(市)的项目由各县(市)财政承担,落户在中心城区(功能区)的项目由市、区(功能区)财政按照税收收益比例承担。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单位每年向隶属县(市、区)招商(商务)部门申报,县(市、区)招商(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资金拨付等。需拨付市级资金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招商、财政部门,经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相应资金到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本政策中的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奖励。本地原有企业新上项目与新引进项目同等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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