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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 无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相对人 | 无 | 无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监三科 | 3个工作日 | 否 |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安监三科 | 20个工作日 | 否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安监三科 | 5个工作日 | 否 | ||||||||
送达 | 送达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制证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 安监三科 | 2个工作日 | 否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发证企业的安全监管; | 安监三科 | 否 | |||||||||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安监三科 | 否 | ||||||||||
服务电话:0377-62282786 投诉机构:安监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28957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大厅安监局安监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