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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无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监二科 | 3个工作日 | 否 |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安监二科 | 20个工作日 | 否 | ||||||||
相对人 | 无 | 无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安监二科 | 5个工作日 | 否 | |||||
送达 | 送达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制证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 安监二科 | 2个工作日 | 否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发证企业的安全监管; | 安监二科 | 否 | |||||||||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安监二科 | 否 | ||||||||||
服务电话:0377-62287162 投诉机构:安监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28957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邓州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