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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安监二科 3个工作日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安监二科 20个工作日  
相对人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安监二科 5个工作日  
      送达 送达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制证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安监二科 2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发证企业的安全监管; 安监二科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安监二科    
服务电话:0377-62287162            投诉机构:安监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289577
受理地点:邓州市邓州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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