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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4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 无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受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监二科 | 3个工作日 | 否 | ||||
相对人 | 无 | 无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安监二科 | 20个工作日 | 否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安监二科 | 5个工作日 | 否 | ||||||||
送达 | 送达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制证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 安监二科 | 2个工作日 | 否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发证企业的安全监管; | 安监二科 | 否 | |||||||||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安监二科 | 否 | ||||||||||
服务电话:0377-62287162 投诉机构:安监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28957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邓州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