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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4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安监二科 3个工作日  
     
相对人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安监二科 20个工作日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安监二科 5个工作日  
      送达 送达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制证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书; 安监二科 2个工作日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发证企业的安全监管; 安监二科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安监二科    
服务电话:0377-62287162            投诉机构:安监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7-62289577
受理地点:邓州市邓州市安监局安监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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