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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的符合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 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会计科 20日 2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达。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做出资质延续、调转或者注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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