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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企业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长期有效(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会计科 20日 2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服务电话:0377-6212644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2125738
受理地点:邓州市财政局(邓州市农行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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