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畜牧局
执业兽医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期限
法定
期限
收费况
及依据
2 执业兽医注册和执业
助理兽医师备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
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医政药政科 5日 20
审查 2.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邓州市
畜牧局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邓州市
畜牧局
3日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邓州市
畜牧局
2日
邓州市
畜牧局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