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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督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期限
法定
期限
收费况
及依据
1 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检查     1.检查责任: 1.检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邓州市
动物卫生监督所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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