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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期限
法定
期限
收费况
及依据
2 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查     1.检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邓州市
畜牧局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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