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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 期限 |
法定 期限 |
收费况 及依据 |
2 | 生鲜乳收购、运输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无 | 无 | 无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
公开 |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