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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检疫而为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 期限 |
法定 期限 |
收费况 及依据 |
3 | 依法应当检疫而为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无 | 无 | 无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设备或先行登记保存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