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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的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的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 期限 |
法定 期限 |
收费况 及依据 |
8 | 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的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的处罚。 |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 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无 | 无 | 无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设备或先行登记保存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邓州市 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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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3.执行责任: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邓州市 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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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邓州市 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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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