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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动物卫生 监督所 |
1日 | 20 | 否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动物卫生 监督所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邓州市 畜牧局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动物卫生 监督所 |
2日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动物卫生 监督所 |
日 | ||||||||
其他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动物卫生 监督所 |
日 | ||||||||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