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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医政药政科 | 2日 | 30 | 否 | |||
审查 | 2.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邓州市 畜牧局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邓州市 畜牧局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邓州市 畜牧局 |
1日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日 | ||||||||
其他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邓州市 畜牧局 |
日 | ||||||||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5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