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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受理 1.受理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医政药政科 2日 30
      审查 2.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邓州市
畜牧局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并签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邓州市
畜牧局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邓州市
畜牧局
1日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邓州市
畜牧局
      其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邓州市
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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