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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无 | 无 | |
调查 | 2.调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审查 | 3.审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