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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8 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立案 1.立案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邓州市
畜牧局
 
调查 2.调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畜牧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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