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无 | 无 | |
调查 | 2.调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审查 | 3.审查责任: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电话:62287110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