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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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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条:“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邓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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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畜牧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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