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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等行为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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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 1.立案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邓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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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2.调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畜牧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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