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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0 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和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并处以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立案 1.立案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邓州市
畜牧局
 
调查 2.调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邓州市畜牧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邓州市畜牧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62287392            投诉机构:邓州市畜牧局           投诉电话:62287392            服务地点:邓州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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