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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 实施对象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 | 责任 | 实施(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 〔2015〕9号 ):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第五条、《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的项目,凡是在县级政府管辖境内的,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但可委托经省委、省政府赋予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机构履行核准职责。 |
受理 |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5 | 5 | 不收费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 | 审查 | 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1 | 11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0 | 30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 | 5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